发布日期:2021-03-15来源:青海省人社厅网站打印本页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联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打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服务“七张牌”,打造完备高效的职称评审服务全链条,促进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瞄准青海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缺口漏项靶向施策,在渠道铺设、服务承接、政策供给、联勤保障上“开足马力”“做足文章”,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和创新拼搏铺筑明朗开阔的“阳光大道”。一是扩大范围。对符合条件者应含尽含、不留遗漏,凡在青海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来青投资创办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均可按有关规定在青海省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并享有公立机构职称评审同等待遇。二是畅通渠道。区分情况精准到人,申报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后即可交由相关机构提供“一条龙”评审经办服务。对档案在青海省人员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受理推荐,对档案不在青海省人员、自由职业者、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协)受理推荐,经相关机构受理推荐的申报人员,由各级人社部门委托相应评审机构评审;同时,对省外民营企业派驻青海省连续工作1年以上人员可按规定在青海省报考全国统一的“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广开方便之门,实现不同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人员“申报职称有专道”、“经办服务有机构”、“评审流程一线通”。三是加大倾斜。发挥政策牵引,促进不同人员职业发展与民营企业发展并线并轨。对在青海省民营企业工作的外省来青和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原有职称继续有效;在工程技术领域民营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符合条件可申报工程系列相应职称;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兼职的,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民营企业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除外)。四是优化条件。凭实绩论英雄,突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属性,注重工作能力和实绩贡献评价,对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测试不做限制性要求,其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总结、发明专利、研究报告、典型病案病历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内容,把心思精力放在钻研创新和努力工作上。五是健全机构。健全评审机构,让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有处可评”。工程、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职称评审委员会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组织评审时,单独设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组。六是提升服务。建立稳固部门协同机制,发挥联盟效应共同施力,做优关键环节、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上贯下通、落地落实;在创业孵化基地等民营企业集中地专设职称服务点,主动承接职称申报服务;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促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便捷高效。七是兑现待遇。民营企业将职称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切实将评职称与“晋职位”、“涨工资”等个人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发挥职称引导、服务、保障综合效应。